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2分,还有效么?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最高院每年新出台、修改的法律解释不少,但并不是都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足见该规定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具体条文较多,留给专业人员细读,这里择其重点解读一二:

1.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其他重要修订内容。

该《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新规大幅下调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LPR的4倍为上限标准,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条文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LPR报价行目前包括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_新修订民间借贷规定解读_民间借贷2分算高利贷吗

关于利率上限,最近很多公众号文章都打着“利率上限降至15.4%”的醒目标题,这个其实是错误的,跟风急推的文章,并没去真正研究条文,《规定》中并没有将利率上限固定,而是随LPR的变动而变动。

正确的理解,举例来说,今天是2020年8月22日,查看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4倍就是15.4%。你借款给他人100万,如果和对方约定月利率2%(或月息2分,或年利率24%),那么这个利率就超出了借款时15.4%的法律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给予保护,相比原规定来说,一年减少了8.6万的利息。如果是9月22日借款,那么就要去查9月20日的LPR数据来确定利率上限。(LPR短期内变动并不会很大,目前来看有下行趋势)

上述说的是新规出台后借钱的情况,那么之前借款的呢?一般来说,法律没有溯及力,但是,该《规定》有溯及力(不以借贷行为发生时点计算),具体分几种情况:

1.本规定施行后(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超出利率部分都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贷款基准利率,采用LPR之日)之后的,参照借款当时(具体数据查表)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具体数据查表)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在2020年8月20日还没有到期的借款,起诉的机会都没有,因此都要适用新的利率上限规定,估计出借人要哭晕在某个角落了。

2.本规定施行前(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按原来24%、36%的规定执行。维护自身权利要趁早,内心纠结犹豫有风险,其实在新规出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放风多次了。

其他重要修改内容

《规定》的修改内容,很多处是为了适应《民法典》的表述与规定,除了降低利率上限,还有几个地方值得注意。

1.修订一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将“(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去除了高利和对借款人的要求,认定无效门槛降低。该款主要是针对企业套取贷款情形,但是个人若套取信用卡的钱出借,或者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利息,同样适用本款规定,如果涉及数额较大,还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2.增加一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这里主要涉及职业放贷人的问题,根据2019年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业放贷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合同法》《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出借人是不利的,但借款人可据此对出借人进行抗辩。

3.为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的更多犯罪情形预留空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里是在“非法集资”后面加了一个“等”字,适应各种犯罪形式的新变化,更加全面。

4.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了将“不超过年利率24%”改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外,一个重要变化是原规定中“(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6%被删除了,修改为违约责任。

在借贷合同中如果没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但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金是否可以超过借贷利率上限?(第三十条规定了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最终主张的总额如果超过了利率上限将不被保护)。 如果没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也没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目前还没有违约责任的明确适用标准,或许可按照给出借人实际造成的损失而定。

5.删除有关支付超过利率上限利息的内容:

原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被删除。

原来规定中有24%的法律保护线,有24%到36%的自愿支付区间,有超过36%的利息返还红线,新规定只有借款合同成立时4倍LPR线。新规发布时(2020年8月20日)已经存在大量的超过4倍LPR利率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利率上限的利息,从交易的稳定性来说,是不宜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对于自愿支付超出利率上限的利息,若借款人日后反悔而要求返还,该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

小结

现在每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巨大,出借人在出借之前一定要充分预估风险,并且细致写好借款合同(借条),大额借款要有抵押,资金采用银行转账等形式,工作做在款项出借前,毕竟之后的追债之路会比较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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