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盐城市涉气典型案例曝光
曝光台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盐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开展大气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利用走航监测、自动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开展精准执法,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涉气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予以公布六起涉气典型案例。
「案例曝光」
江苏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3#排气筒(天然气锅炉废气排口)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3#排气筒氮氧化物3次采样小时均值为113mg/m3、115mg/m3、107mg/m3,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小时浓度限值50mg/m3。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2024年11月9日,执法人员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经停产。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该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外,还需要对因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本案中,盐城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以“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形式让企业为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践行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理念。通过本案的办理,警示各排污单位要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