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潍水明鉴

——潍坊市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读本(三)

案例1

违规定后备干部  “一言堂”受到处分

案情  某中学党总支部书记兼校长李某,在校领导班子会议上传达了市教育局党委关于推荐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文件,并提出了一个推荐人选黄某(中共党员)。领导班子其他人员认为李某提出的这个黄某不符合条件,其主要理由是黄某曾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某则强调黄某业务能力强,一定要将他推荐上去,并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推荐人选全部否定,由于李某的“一言堂”使这次会议形成了僵局。会后,李某独断地决定了校级后备干部的上报名单,仍将黄某作为后备干部的人选之一,并另外增补了一个人选。

点评  确定校级后备干部人选,应按照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酝酿产生,而不能由个人擅自决定;同时,对那些有违纪问题的干部,决不能“带病”提拔或作为培养考察对象。该校党总支部书记兼校长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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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2

违规提拔干部,受贿追究责任

案情  某中学教师季某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不良,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用下午放学后的时间给自己班里少数学生补课辅导,并收取家长的补课酬金和礼品。季某生怕自己的行为被校长发现后会受处分,就想方设法与校长(中共党员)搞好关系,一方面经常对校长说一些奉承话,另一方面给校长送点礼品和现金。这位糊涂的校长不仅对季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而且还努力寻找季某的“闪光点”,只要发现季某做了一点好事就在全校教工大会上给予大力表扬。后来在调整中层干部时,校长还提拔季某为政教处副主任。

点评  该校校长不仅不批评教师季某的不良行为,而且还收受其礼品,并将其提拔为中层干部,这既属于收受贿赂,又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因此,该校校长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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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3

包庇重用干部,失察追究责任

案情  某中学总务处主任赵某在任职初期就偷偷把学校淘汰的旧写字台和旧椅子等拿回家,不付一分钱,也不办任何手续,就占为己有了。有人将这件事反映给校党委书记、校长石某。石某却不以为然,不仅不对赵某批评教育,而且还对赵某的工作能力十分欣赏。两年后,赵某为了评高级称职,竟抄袭其他教师的论文。该论文的原创者写举报信给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把这个情况反馈给校长石某,石某仍然包庇赵某,认为赵某是个人才,应加以保护和重用。石某的所作所为,引起了广大教师的极大不满。

点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赵某在总务处主任任职初期就犯了侵占公物的错误,这说明他在任职前的基本素质就不太好。作为校领导班子的”一把于”石某,在选拔任用赵某为总务处主任时,就用人失察失误。当后来赵某又犯了抄袭他人论文的错误后,石某仍然包庇、重用赵某,更是严重违反了任用干部的规定。石某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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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案例4

招聘人才索贿受贿,独揽大权作风霸道

案情  某市人社局长杜某,中共党员,在招聘外地人才时独揽大权、作风霸道。局领导班子和招聘小组的讨论只是形式而已,录用谁、淘汰谁,最终都是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杜某在招聘人才时搞“一言堂”,目的是为了便于索贿受贿、乘机敛财。2002年到2004年期间,杜某先后索贿受贿达6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元。后来,有一位条件较好的大学毕业生气愤地说:“我当初就是因为对杜某索贿的暗示性语言假装听不懂,所以他录用了比我条件差一点的另外一个应聘者,而我只好到其他地方去应聘”。

点评  一个地方招聘人才,应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同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由“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杜某却将这些原则完全抛在一边,乘机向应聘者索贿或者接受应聘者的财物,先后索贿受贿竟达6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元。杜某索贿受贿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人社部门的公信力。杜某的行为属于受贿,应对杜某给予党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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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土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5

调动工作收钱财,得到好处受处分

案情  某市某小学教师吴某因学校离家较远,每天上下班坐公交车要花费近两个小时,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想调到自己家附近的一所小学工作。她曾活动了一年之久都没有成功,后来她丈夫经人介绍认识了区教育局副局长裘某(中共党员)。于是吴某与丈夫一同登门拜访裘某,请求裘某在调动工作单位一事中帮忙。临走时,吴某的丈夫送给裘某一个信封,内放人民币 4000元。裘某虽再三推辞,但最终还是收下了。经过裘某的帮忙,吴某终于调到了自己家附近的那所小学。

点评  裘某身为区教育局副局长,如果为了帮助教师解决工作与生活等方面的具体困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把吴某调到离家近一点的学校本来无可厚非。但他收受了吴某丈夫的4000元现金,而后帮助吴某调动工作单位,这就构成了受贿的违纪行为。尽管受贿数额不大,但仍然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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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于开除处分。

案例6

招聘面试走过场,人选早定被追究

案情  某市某卫生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财会人员,共有 16人报名。其中,某卫生院会计汪某也参加了这次应聘活动。她在报名后就通过熟人向该卫生机构领导童某打过招呼,希望给予帮忙。童某见这位为汪某打招呼的人曾是自己的老上司,就爽快地说:“只要汪某的笔试成绩进人前三名,能取得面试的资格,就一定录用她。”结果汪某的笔试成绩名列第二,顺利地进入了面试关。由于该卫生机构经领导班子研究,已将汪某作为内定人选,所以面试只是走过场而已,评委组成员的提问和评分早已达成倾向性意见,从而使汪某的面试成绩稳居第一。汪某就这样“名正言顺”地被该卫生机构录用了。

点评  人事招聘考试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一般而言,各类人事招聘考试的笔试还是过得硬的,敢于营私舞弊的人是极少数;而在面试过程中如有人要玩猫腻,就不易被人察觉了。因为面试时的题目大多数是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的,应聘者答得对错与否、优劣与否全凭评委的主观判定。这样,就给有关系的“内定人选”提供了顺利过关的有利条件。因此,对那些面试走过场,为内定人选“开绿灯”之类的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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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7

案情  索要手机用,索贿被免职

2012年5月14日,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某某(正科级),利用分管业务之便,以与上级领导处理关系为由,向申请办理许可的企业索要价值4900元的8G苹果4S手机一部。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给予免职处理。

点评  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要财务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私利,均可构成受贿。索贿比别人主动行贿、本人被动受贿的行为更为严重,影响也更坏。本案中,陈某某利用分管工作的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手机,影响极坏。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归还索要财物,给予免职处理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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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中央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纪发复2号)

二、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在中央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

案例8

隐瞒收入虚报工资,贪污公款被判6年

案情  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长牟某,在2005年9月至2007年11月任职期间,指使本单位财务部门通过隐瞒部分收取的垃圾代运费等收入、虚列临时工工资等开支,设立账外资金,贪污公款96000元。2013年7月29日,区法院判牟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点评  牟某作为一名中共党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理应模范遵守党纪条规,既不能隐瞒收入,更不能能污公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牟某开除党籍处分是恰当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区监察局研究,并报区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牟某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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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案例9  自己旅游别人买单,非法占有理应处分

案情  某中学副校长屠某(中共党员)分管学校教学工作,并负责学生的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放等管理工作。他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教辅资料销售商杨某的邀请,于国庆节长假期间赴九寨沟旅游,5天旅程中的吃、住、玩费用,包括飞机票和车票等,全部由杨某承担,共花费8000多元。

点评  屠某是分管学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利用严务的便利,接受教辅资料销售商的邀请赴外地旅游,其费用本应个人承担,却全部由教辅资料销售商支付,构成了非法占有的违纪行为,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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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10  帮订购资料受贿,为他人获利追责

案情:某市某高中副校长黄某,中共党员,在负责订购学生寒、暑假作业本及新生入学素质测试卷等教学资料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某书店经理的贿赂近5万元。于是,黄某与该书店经理建立了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从而使该书店经理从中获利。

点评  黄某作为副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订购教学资料的过程中多次收受销售方的贿赂,并与销售方建立了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帮助销售方从中谋取利益。这属于受贿的违纪违法行为,应给予黄某党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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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例11  借用公款装新房,使用三月也违规

某市计生局长赵某为儿子装修新房还缺少现金5万元。赵某自己有一张1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但要过3个月才到期,如提前取款就会少拿很多利息。于是赵某就私下和本局财务室的会计、出纳商量:从收取的计生罚款中暂借5万元使用,3个月后如数归还。会计、出纳出于无奈只好同意。

点评  赵某作为一个单位的“一把手”,理应模范遵守各种党纪国法,不应该搞特殊,随便使用单位公款。尽管借用公款数额不算太大,而且3个月如数归还,但也属于挪用公款的违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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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12  收受商业贿赂,私自设“小金库”

案情  某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长孙某为了增加中层以上于部的收入,擅自决定在单位已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本局的名义在其他银行开设一个新账户,将近年来购买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的过程中经销商给予的“回扣”共计35万元存入新开的账户中,用以给本局中层以上干部发放奖金、补贴费。

点评:该局在购买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的过程中收取经销商的“回扣”,属于单位收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局长孙某擅自决定将“回扣”存入新开账户中,属于私设“小金库”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孙某及相关责任人应给予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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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13

建学校多次受贿,数额大开除党籍

案情  周某,中共党员,曾先后担任过某市某高中筹建组组长、校长及区教育局计财科科长等职务。2000年至2008年期间,周某在负责某高中基建、物资采购等工作过程中,先后55次收受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童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万余元。后周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点评  周某在负责某高中基建、物资采购等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次数多达55次,时间长达8年之久,数额达37万余元,其情节十分严重。周某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但本案留给我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在学校基建、物资采购等工作中存在的岗位风险是很大的,尤其在新建学校的基建与物资采购过程中更容易出现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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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14

虚报冒领优抚金,贪污犯罪被判刑

案情  某管委会民政所会计陈某,中共党员,在2007年至2010年间,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优抚补助金4.32万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1年,陈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点评  贪污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损害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严厉惩处。本案中,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冒领手段,贪污优抚金,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理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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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案例15  个人名义存公款,违规使用被撤职

案情  隋某,某区就业办原主任。隋某在职期间,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将本单位收取的代管社会保险金以个人的名义私存,不计入本单位财务账表且对该资金不进行核算和检查,违规使用该代管社会保险金.29元,用于单位招待费用、会议费用及单位水电、取暖等各项费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2005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单位多缴代管保险金783人,涉及金额.17元;漏缴保险金423人,涉及金额.11元;应退未退已退休、死亡人员保险金.93元。另外,2004年至2005年期间,隋某安排单位出纳戴某通过多开发票报销的方式私设小金库元,用于单位招待费报销、职工福利等。经组织安排,违规使用代收的保险金和代收保险金多缴、漏缴等问题已纠正。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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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案例16

搞维修收受贿赂,谋私利开除党籍

案情:某市商务局副局长杜某,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5年期间,杜某利用负责旧办公楼维修、装饰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元。与此同时,杜某还收受承接办公楼油漆项目的个体油漆工王某所送的银行卡1张(内存人民币1万元)以及高档酒2瓶。

点评:杜某利用负责办公楼维修、装饰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收受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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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17

酒后泄露标底,失密撤销职务

案情  某市一司法机构技术装备科科长骆某,中共党员,在一次技术设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主要负责招标书的起草、发布以及用户具体需求的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对采购的技术设备数量和采购的预算等情况也非常了解。在开标前,骆某接到老同学钱某一个电话:周六晚上几位大学同学到某某酒家聚会。那天晚上,钱某特别客气,不断地与骆某干杯。骆某平时说话较为谨慎,但连续几杯酒下肚后,说话就乱了方寸,竟把自己单位即将要开标的技术设备政府采购标底也泄露出来。第二天,钱某就将这个标底告诉了亲戚谢某,从而使谢某所在的公司顺利中标。

点评  骆某参加老同学的聚会本是人之常情,但在开标前这个关键时刻,他应该保持警惕性。虽然参与这次聚会的几个老同学本人以及他们所在的单位都没有投标,但骆某应考虑到他们可能是受人之托而向自己探听招标秘密的。如果他能意识到这一点,那他就能婉言谢绝钱某的频频敬酒,就不会酒后泄露招标秘密了。可叹骆某的警惕性和保密意识太薄弱了,在酒醉糊涂时构成了“开标前泄露标底”,间接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党纪国法是无情的,骆某自然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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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案例18

女儿结婚收贺礼,私定工程受惩处

案情  某基建维修队包工头吴某,为了承接某市财政局的行政楼、食堂的维修、装修工程,曾几次与该局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局长赵某洽谈,但一直未定下来。一天,吴某获得一个信息:某月某日赵某的女儿在某饭店要举行结婚仪式。于是,吴某在那一天便按时赶到某饭店,亲手将一个内放1万元的贺礼红包送给赵某,赵某欣然接受。3天后,吴某终于承接了该局的维修、装修工程项目。

点评  赵某在前几次与吴某洽谈行政楼与食堂的维修、装修工程项目时一直定不下来,但在女儿结婚时收了吴某的1万元贺礼金后就很快定下来了。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受贿罪,而且还隐含着索贿的嫌疑,即:你不给我好处,我就不给你办这件事;你给了我好处,我马上给你办这件事。因此,赵某的行为触犯了党纪国法,情节是较严重的,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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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19  违规采购食品,谋利受到处分

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局长张某,中共党员,在负责食堂食品采购管理工作中,违反该局制定的“定点采购”招投标的操作规程,擅自决定向自己的亲戚李某经营的食品公司采购食堂所用的一切食品。后来在一次很多人因在食堂用膳而腹泻的事故调查中,发现李某的供货有问题,如肉类、豆制品已变质;在调查中还发现,李某销售给该食堂的有些食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点评  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食堂食品采购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定点采购”招、投标的规程进行操作,而是擅自决定向自己亲友经营的公司采购食品,并且所采购的有些食品是变质的,有些食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张某虽然没有收受亲友李某的贿赂,但实际上已构成了帮助亲友谋取利益、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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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案例20

妻子受贿谋利,被“枕边风”吹倒

某市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杨某为了承接一处乡镇法庭的基建工程项目,前去找市法院负责法庭基建工作的科长梁某,请其给予帮忙,并送上人民币8万元。梁某答应帮忙,但坚决不肯收钱,杨某只得拿了回来。第二天,杨某总觉得不放心,担心梁某会敷衍自己,于是把这8万元送给了梁某的妻子。梁某的妻子当场表态:“这事包在我身上”。梁某经不起妻子“枕边风”的吹刮,只得尽力帮忙,使杨某顺利地承接了某法庭的基建工程项目。

点评  粱某自己虽拒收杨某的贿赂,但其妻收受了杨某的贿赂;而后经梁某的尽力帮忙,使杨某承接了基建工程项目。这应当视为梁某的特定关系人受贿,这8万元应计入梁某本人的受贿金额。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对梁某夫妇都应当按共同受贿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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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21

退休后拿好处费,不任职也算受贿

案情  某市民政局局长辛某,在职时曾对包工头汤某承接办公楼维修、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帮过不少忙。但辛某由于害怕受到处罚,不敢收受汤某的好处费,甚至连烟、酒之类的礼品也不收,但约定退休后对方可以适当表示心意。辛某退休后,汤某总觉得欠了辛某的人情,不报答实在过意不去,于是在春节时以拜年为名送给辛某6000元好处费。辛某以为自己已退休,成了无职无权的闲人,不存在受贿的风险,所以就欣然接受了。

点评  辛某是个典型的法盲,他忽视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即他是在退休前而且还是在局长岗位上为汤某帮过不少忙。以此为前提,他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约定退休后接受汤某的财物,都属于受贿行为,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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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案例22

汽车挂在朋友名下,耍花招照样定罪

案情  某建筑公司总经理潘某在承接某市的规划馆、科学馆等工程项目时,曾得到过住建局某科长胡某的大力帮助。潘某为了感谢胡某,将一辆价值12万元的小轿车赠送给胡某。胡某有所顾忌,就授意潘某将这辆车挂在其朋友郎某的名下。郎某表示同意,就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这辆轿车权属变更登记。从表面上看,郎某是这辆车的车主,而实际上却仍由胡某使用。

点评  胡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在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物品小轿车时耍了一个花招,借用朋友的名义办理了轿车权属变更登记。从表面上看,该车的主人是他的朋友,而实际上仍由他本人使用。因此,胡某的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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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案例23

私分教材“回扣”,各自受到处分

案情  某市某高校教材科科长陈某,在每学期开学前的教材征订时,利用书店为了招揽业务而采取“回扣”大战的机会,都要拿书店的部分“回扣”。几年下来,陈某共拿“回扣”12万多元,与教材科工作人员刘某、李某3人私分这笔“回扣”,每人各分4万多元。

点评  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订教材时拿“回扣”,并与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刘某、李某平均私分“回扣”。这三人均属于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都应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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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24

不合规定就签字,得了好处给报销

案情  某市工商局某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孙某因公出差回来,拿着几张发票到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刘某那里去审核、签字。当时刘某正在打电话,没有对每张发票进行仔细审核便签了字。孙某便将刘某签过字的几张发票拿到财务室去报销,财务人员经过仔细审核,发现其中一张是大额的餐饮发票,就对孙某说:“按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出差是不能报销大额的餐饮费用的。”这时,孙某连忙拿出一张健身卡送给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碍于情面,收下了健身卡,并对那张大额的餐饮发票予以报销。

点评  孙某违反规定报销发票,其行为本身已违反财经纪律。若查明孙某报销的发票是非公务开支,孙某还构成贪污等违纪行为。此外,该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刘某不经仔细审核,便对孙某因公出差的报销发票签了字,这是失职行为;财务人员经审核,发现其中有一张发票是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但在接受了孙某的健身卡后便放弃原则而同意报销,这都是不正确履职的表现,均应视情节受到纪律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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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25

挪用公款个人用,非法营利受处分

案情  某市一高校教研员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将某教材的8%部分教材版税交给财务人员纳入法定账簿,而由出版社直接汇入自己的个人工商银行卡中。曾某收到上述资金后,除部分用于发放编委稿酬外,将其余资金汇入个人的另一张工商银行理财银行卡中,用于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一年后,曾某将本人挪用的资金返还单位,纳入法定账簿。

点评  曾某将部分教材版税汇入个人的银行卡中,同时又将部分教材版税用于购买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从事个人营利性活动,这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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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26

违规报销法不容,贪污公款要追责

案情  某市国土局局长邹某,中共党员,到商场购买私人物品时,如价格较高就让服务台营业员开发票。每当他让局财务室报销公务开支发票时,就连同购买私人物品的发票一起报销。仅在一年时间里,邹某在财务报销的非公务开支发票10多张,金额将近2万元。

点评  邹某作为一个单位的“一把手”,本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但他却把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非公务开支发票在单位财务中报销,属于违规报销、贪污公款的行为,应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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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案例27

收受企业财物,所长开除党籍

案情  某区畜牧兽医管理局监察所所长姜某(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干部),在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争取项目资金之机,收受相关服务企业负责人现金及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后姜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

点评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行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需要说明的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本案中,姜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服务企业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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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28

挪用公款数额大,财政出纳被“双开”

案情  某街道财政所出纳员陈某(事业编制干部),在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04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点评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未经有权批准的人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应给予纪律处分。本案中,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财务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或从事营利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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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杭州水务集团干部刘某某潜逃?假_杭州水务集团干部刘某某潜逃?假_杭州水务集团干部刘某某潜逃?假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的通知》

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29

离职干部兼职取酬,违反规定党内警告

案情  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离职干部刘某(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于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将自己考试取得的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某安全评价公司使用,并兼任该公司专职一级评价师,每月从公司领取报酬,共领取报酬5.1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必然使一些经济实体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同时,这种兼职取酬也导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妨碍改革和经济建设。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本案中,刘某在明知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仍然领取报酬,其行为已构成兼职取酬错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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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30

虚开发票偷逃税,开除党籍又判刑

案情  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边某某,中共党员。2005年9月至2007年1月,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税款约49.8万元。边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  自1994年开始,我国对税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全面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票据可以作为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依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采取虚开、伪造等手段,大肆进行偷税、骗税,严重危害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本案中,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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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31

滥用职权收财物,严重违纪被“双开”

案情  武某某,原系某区水务局副局长。2004年中秋前至2008年春节前,武某某在任某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河道砂资源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价值共计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武某某在任区水务局副局长并分管河道砂资源管理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一砂场采砂户于某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点评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成就一番事业;用不好,也会诱人腐化堕落。武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警示我们,只要你手中握有权柄,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收买”你,权力越大,越容易成为“糖衣炮弹”进攻的目标。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用来履行工作职能、为群众服务的,这是最起码的底线与原则。党员干部要经常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以一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感敬畏权力、敬畏岗位,才能不为名所累、不为利所缚、不为权所动、不为欲所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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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32

以权谋私三十万,机关算尽被“双开”

案情  牟某某,原系某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2002年12月至2005年12月,牟某某在担任副局长期间,利用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方面的便利,收受贿赂15.7万元,索取贿赂13.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9.1万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违法所得,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点评  从执法者走上被告席,从党员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牟某某以权谋财,三年间,人生易位。究其原因:其一,权力观扭曲。牟某某错把正常的职务行为当作为人帮忙、赚取辛苦费的理由,权力观的扭曲让他伸出了罪恶之手,甚至钱给少了他还会主动加码,进行索贿。其二,侥幸心理作祟。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牟某某很清楚“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但仍然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因为他侥幸地认为自己能够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但最终却将自己送进了“高墙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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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33

收受“回扣”开绿灯,院长“双开”又判刑

案情  王某某,原系某区人民医院副院长。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王某某在任某区人民医院外二科主任、院长助理兼外二科主任期间,先后16次收受潍坊某公司(私营企业)经理张某某送给的回扣款元,在供货结算以及供货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给予照顾。事后王某某主动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将受贿款全数上交。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点评  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一方净土,一块圣洁之地。得了“贪病”的王某某却没有肩负起救死扶伤的使命,而是为了个人私利,贪污受贿。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王某某犯罪的主观原因;医疗卫生体制的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则是此案发生的客观因素。王某某担任医院外二科主任期间,掌握着本科室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的权力,向谁买由他决定,缺少透明度,医药购销领域的“潜规则”让王某某最终走上了违纪违法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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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34

放纵贪欲索贿,违法乱纪严惩

案情  刘某某,原系某区建筑工程管理处党支部副书记。2007年至2010年春节,刘某某利用在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任职,对辖区内建筑企业的劳保、建筑安全等方面有监管职责的职务之便,以报销个人费用为名义,索取其下属公司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索贿现金58400元;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点评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刘某某,一个原本努力干事的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放纵自己,任凭贪欲膨胀,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沦落为阶下囚。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党员干部不论职位高低,一定要自觉修身养性,筑牢思想防线,在各种诱惑面前眼不花、嘴不馋、手不伸、心不贪,做到不义之财不取、不仁之事不为、不洁之地不去、不正之风不沾。唯如此,才能防微杜渐、一尘不染,永葆党员干部的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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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案例35

伪造资料骗贷款,开除党籍又拘役

案情

武某,某区房地产公司职工,中共党员。2006年7月至12月,武某采取伪造并提供虚假资料的方法,分别冒用张某、郭某、郝某、王某的名义先后四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东风东街分理处骗取贷款共计4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均不能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2008年11月6日,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13日被逮捕。2010年10月25日,奎文区人民法院判武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点评  武某身为中共党员,先后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武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拘役,情节严重。为严肃党纪,纯洁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武某开除党籍处分。该案例警示广大党员要严格自律,在经济、金融活动中诚实守信,不要因为欺诈行为滑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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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案例36

利用职务便利捞钱财,承诺没兑现自进牢笼

案情  管某,中共党员,某区物价局科员。2009年2月至2013年2月,任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2009年,管某乘其负责一改造工程相关价格认证工作之机,收受某村会计杨某现金6000元,承诺为其谋取利益。此后,用同样手段,管某收受六位村民现金8.1万元。

2013年2月24日,管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2013年5月9日被人民法院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点评  2009年至2011年的3年时间,管某乘其负责社会委托价格认证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之机,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既触犯了党纪,也触犯了国法。该案例警示党员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认证、资产评估、公证工作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莫为一点私欲而滥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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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37

道德败坏共谋犯罪,携款外逃被判10年

案情  陈某,女,中共党员,某开发区某村人,原某街道经管站会计、出纳。2010年9月,时任街道经管站出纳的陈某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于某(男,网恋情人,系从犯)。2011年2月,陈某向于某提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携公款潜逃,于某同意后为其准备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共三张以他人名字开户的银行卡。2011年2月21日至2月22日,陈某从其保管的村代管资金中,分多次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元,并在于某的协助下,存到了这三张银行卡上,后两人携带银行卡与部分现金逃至乌兰浩特市。同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市将两人抓获。2011年3月4日,陈某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6月9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点评  陈某作为街道经管站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单位代管资金1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影响极其恶劣,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开除党籍,家庭幸福和个人前途毁于一旦,教训惨痛。该案例警示党员干部要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上廉洁履职,生活上健康交友;同时警示基层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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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38

为人师表不垂范,收受贿赂判五年

案情  杜某,中共党员,1998年前系该区教育局教研室科员,1998年3月至2009年1月任区教育局勤管站站长,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任区教育督导室主任(副科级)。1999年11月至2010年2月,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借为全区中小学供应作业本之机,先后多次收受区教育印刷厂负责人杨某的现金14000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700元,驾驶员培训费人民币2800元,共计人民币21500元。2010年3月21日,杜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8月6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点评  1998年2月至2010年2月,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的贿赂现金及贵重物品共计人民币702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违纪行为跨度时间长、次数多,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开除党籍。该案例警示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手中权力,坚决守住廉洁从政底线,莫待东窗事发,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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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二)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39  挪用受贿两罪,党籍职务“双开”

案情

于某,中共党员,先后任某区市政公司副经理、经理、工程管理处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副科级)。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于某任区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擅自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元挪用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510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0年3月12日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3月25日被依法逮捕,8月6日区人民法院判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点评  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并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有挪用公款行为又有受贿行为,被决定执行8年有期徒刑并开除党籍,警示党员干部严格遵守财经工作纪律,坚持清廉履职,杜绝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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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文件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40

挪用公款得红利,收受贿赂被“双开”

案情  冯某,中共党员,某市某联合会、某协会办公室负责人,某公寓基建办公室负责人。自2009年4月冯某任职期间,在协调各会员企业家出资组建某投资担保公司时,因需出资的会员企业家昌邑市某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迟某无钱出资,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某联合会收取并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30万元公寓建设资金挪给昌邑市某织造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在潍坊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出资款(入股资金),使昌邑市某织造有限公司连续两年分得红利。2009年夏至2010年中秋节前,冯某非法收受和索取昌邑市某织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迟某、昌邑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魏某、徐某等人贿赂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出资款的垫付、工程款的拨付、工程项目的协调安排等方面谋取了利益。但该在收受和索取上述行贿人的财物后,将其中7万元受贿所得中的64236.90元作为某公寓的工程款对外进行了支付,扣减后其实际受贿所得额应为.10元。2011年8月4日,冯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点评  冯某身为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昌邑市纪委给予冯某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昌邑市政府给予冯某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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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十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案例41

道德沦丧成“笑柄”,撤销职务丢党籍

案情  聂某,中共党员,原某市农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12年9月,聂某在“同志”网站通过QQ聊天认识了河南人王某(男),10月至12月,聂与王在青岛等地多次发生婚外性关系,后因聂想与王终止关系,王遂多次拨打聂本人、家人、单位及局长电话,扰乱正常工作秩序。12月13日,王又以“前有农业厅官甩情妇,今爆农业局长奸男生”网帖在天涯论坛实名举报聂,该帖迅速被多家网站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点评  聂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洁身自好,注重道德修养。但一时的失足好奇,成为众人唾骂的“笑柄”。不仅丢了党籍,而且还没有职务。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都关乎党委政府形象,这一案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注重自身修养,恪守从政道德,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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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42

分管工作不负责,检查通报受处分

案情  刘魁,某市环保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5月10日,环保部发布地下水污染检查通报,其中高密有三家违法企业,均位于朝阳街道秦家岭村。刘某作为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违法排污企业,负有责任。

点评  刘某身为环保部门负责同志,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理所应当。本案警示教育我们: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分内的事情,要明好责,把好关,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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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案例43  受贿贪污挪用三罪并罚,开除党籍公职还判13年

案情  张某某,中共党员。1997年3月至2001年4月,任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某保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农业局局长、党委书记。张某某担任县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县农业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及外汇,共计人民币元、美元2000元。并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共计47500元,个人实得34000元。另外,还安排局财务科长王某某和出纳员祝某某,以一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约定利息,将县农业局账外资金30万元挪给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使用,并将所得15000元利息合伙私分,其中张某某分得6000元。

点评  中国人习惯用“事出有因”来概括出了问题的个人或者群体。作为一个具有20多年党龄的科级干部,不能说张某某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思想觉悟。张某某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是放松学习,私欲膨胀,侥幸思想,从“众”心理,缺少监督。对此,加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尤为重要。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工作规则,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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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44:受贿挪用判刑,严重违纪“双开”

案情  林某,中共党员,某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心主任;2011年3月,干部关系调入某铁路指挥部办公室。2005年9月至2011年1月,林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县内多家矿产资源类企业负责人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人民币元。2008年3月、6月,林某伙同县矿产资源开发中心出纳李某某、职工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单位公款共计元挪用给某公司支付货款。

点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过去不怎么值钱的石头、砂子,渐渐变成了“宝贝疙瘩”。作为一名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领导干部,林某手中掌握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和监管权力的含金量随之水涨船高,他的一个签名对不法商人来说就意味着成千上万的金钱,他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不法商人的“攻关”目标。2005年9月,林某收下了某矿产资源开发商所送的面值500元购物卡。“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在此之后,林某又多次收受二十多家矿产资源类企业负责人的钱物,并将单位的公款挪用给一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支付货款。林某作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因严重触犯刑律锒铛入狱,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让人痛心,更让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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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

案例35

分管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受处分

案情  (1)赵某、宋某在担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和监督二室主任期间,虽发现“碧泽园”、“西湖花园”等建筑工地存在多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但仅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制止违法施工行为,致使“碧泽园”和“西湖花园”建筑施工工地发生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刘某任某县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明知某热力有限公司在进行检查井排气作业,却未按规定安排安全督导员进驻该企业进行安全督导,也没有对该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有限空间作业所必须的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和防护设备等进行检查,致使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作业人员肖某、崔某在进行检查井排气作业时发生死亡事故。(3)王某在任某县经信局技术进步和投资规划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发现某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建设加油站后,仅向该公司下达了《停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该加油站违规建成并开始非法经营。

以上三起都是玩忽职守案例,错误的认识酿成错误的工作观。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了事,作风漂浮,拈轻怕重,一点都不珍惜群众赋予的权力,表面上似乎赚了工作不费力气的便宜;但当后果产生,难逃其咎之时,悔则晚矣。因此,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提高认识,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工作观,珍惜和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职,恪尽职守,干好工作,服务人民。

案例46

遇到问题推责任,造成后果全处分

案情  (1)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场,2006年12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产,2007年3月县环保局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补办环评手续且污水达标排放。2008年9月该猪场建设了一套污水处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污水未达标排放。2012年8月8日,该县环保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企业拒签。县环保局也未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养猪场周边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经查,时任环保局局长周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在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身为分管环境监察大队的党组成员刘某,在事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身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李某,在事件中负直接责任;身为监管该区域环保工作的秦某,在事件中负直接责任;身为分管环保工作的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高某,在事件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身为某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吴某,对事件负主要领导责任。

该县监察局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周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秦某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高某行政记过处分。县纪委给予吴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  环保问题现已成为焦点。悉数环保问题,皆因事前或事中“视而不见、闻而不止”发端。战斗在环保一线的机关干部,要转变作风,以“保卫环境,贻福子孙”的责任感,禁住各种诱惑推手,看好门,站好岗,把问题消化在事前,禁止在事中,为子孙留下青山绿水。

案例47  私设“小金库”违纪,贪污公款要处分

案情  蒋某某,中共党员,某市老干部活动中心主任,2013年4月退居二线(正科级)。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蒋某某曾伙同其司机马某某将单位房屋租赁费10万元用于上级领导接待、礼品等费用支出。其行为构成私设“小金库”,蒋某某负主要领导责任,马某某负直接责任。此外,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在蒋某某的授意下,先后用单位公款购买手机4部供个人使用,价值共计6045元,构成贪污行为,蒋某某作为单位当时主要负责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蒋某某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规定,构成私设“小金库”和贪污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  中央有关部门早有明文规定,不准单位私设“小金库”,更不准将“小金库”里的钱居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但从现实看来,总有那么一部分人对于私设“小金库”乐此不彼,抵御不了利益的诱惑。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抓住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核心环节,提高各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及财会人员的法制意识、规范意识、自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责任追究,坚决刹住利用“小金库”侵占国家资金、盘剥企业、进行请客送礼等各种不良行为。

链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48

利用职务为亲友谋利益,违反规定受到严重警告

案情  中共党员,某市交通局副局长,2009年至今任寿光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科级)。2006年,王某某的哥哥王甲在转包山东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羊田路150米的铁路下穿筑基工程时,因向山东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某说他是王某某的大哥而获得工程转包权。王某某知晓此事后并未予以制止。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哥哥在转包工程中谋取利益,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行为。

点评  禁止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党和国家早就有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更应严于律己,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王某某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49

违规经商办企业,党内警告敲警钟

案情  刘某某,中共党员,某市盐务局副局长、正科级干部。2001 年7 月,时任某盐化集团(国有企业)董事、副总经理、销售公司经理的刘某某投资10 万元,与他人共同承包盐田经营盐场,同年又以该盐场为依托成立盐业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将10 万元转为企业股份。2002 年,刘某某担任寿光市盐务局副局长,继续持有10 万元的股份。2008 年8 月,经变更,刘某某担任这家盐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企业注册资金510 万元,持有70%的股份。

点评  党员领导干部更应严于律己,并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所得。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50

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受处分

案情  某市某街道计生站考核成绩在全市十几站中属中下水平。2012年,经过全体计生干部的努力奋斗,终于打了一个翻身仗,获得了全市第三名的好成绩。站长(中共党员)为了庆祝胜利和犒劳全体计生干部以及有关人员,在某饭店大摆庆功宴,点的菜很高档,喝的酒皆名牌白酒。一共摆了8桌酒席,共耗费公款5.2万多元,这都是从站长私设的“小金库”中开支的。

点评  该站长为了庆祝考核成绩优异大摆庆功宴,仅摆了8桌酒就挥霍公款5.2万多元,且都是从学校私设的“小金库”中开支的。这已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违纪违规行为,同时也犯了私设“小金库”的错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因此,对主要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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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案例51

为私营企业贷款担保,违反财经纪律受处分

案情  某市有一家私营企业资金周转较为困难,要向银行贷款,需找一家企业作担保。但该私营企业的总经理一连跑了几天,人家都不愿作担保,于是他只好去找某高校校长帮忙。该校长因与这个私营企业的总经理是亲戚,碍于情面只得为这家私营企业的银行贷款作了担保。

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某高校校长私自以学校的名义为亲戚贷款作担保,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52

评职称伪造文凭,取消资格挨处分

案情  某县发改委下属一事业单位姜某,中共党员,已52岁了还未评上高级职称,其主要原因是学历不符合评审条件。为了使自己在退休前能评上高级职称,姜某就从熟人那里借了一本某大学本科文凭先复印下来,然后对复印件进行篡改、套印处理,伪造了自己在该大学某专业本科函授毕业学历证书。后来因有人举报,姜某不仅被取消了申报高级职称的资格,而且还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点评  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中共党员,在申报高级职称的过程中伪造文凭,已构成伪造学历、文凭行为,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53

群发短信诬陷他人,妨害秩序追究责任

案情  某市档案局干部章某,中共党员,因工作问题受到局某领导徐某的批评,所以耿耿于怀,寻机报复。一天晚上9时至10时,章某在一家网吧采用网上群发手机短信的形式,给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160多人发送虚假短信息,诬陷、诽谤徐某,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点评  章某身为中共党员,理应遵守党的纪律,即使对分管领导的批评不服,也应寻找合适的机会与该领导面谈沟通,或者通过其他正当、合法的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但章某为了发泄个人私愤,故意编造、发送虚假信息,恶意诬陷、诽谤徐某,这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例54

为朋友嫖娼牵线搭桥,成全“好事”自己丢党籍

案情  2008年某天晚上,某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范某,中共党员,和朋友姜某到一家歌舞厅娱乐。玩到半夜时分,姜某要求范某帮忙介绍一位小姐。范某通过歌舞厅老板介绍,将一位小姐带到姜某身边,然后范某借故离开歌舞厅。范某走后,姜某就将这位小姐带到包房嫖娼,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点评  范某身为国家干部,又是中共党员,竟敢违犯党纪,为朋友嫖娼牵线搭桥,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丧失了一个中共党员的基本立场和国家公务员的应有品德,应给予党纪处分。

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55

开会为名公款旅游,顶风违纪被免职务

案情  某市教育局利用中小学生放秋假的机会,组织部分校长到海南三亚参加“学校管理研讨会”,会期定为6天。校长们到了三亚后,向主持这次会议的教育局副局长范某(中共党员)提出建议:将6天会期压缩到2天,其余4天组织大家旅游。范某便欣然同意。后有人举报,范某被免去副局长职务。

点评  中央已明令禁止各级党政机关不准到风景旅游区举行会议,教育局却组织部分校长到海南三亚参加“学校管理研讨会”,这已属违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到了三亚后,主持会议的教育局副局长范某丧失原则,同意与会者提出的不合理建议,只开了2天会。便组织校长们旅游4天。打着开会的幌子公款旅游,这是典型的违规违纪行为。而范某身为主持这次会议的领导干部,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欣然同意,这一行为严重违反纪律,构成挥霍浪费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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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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